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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聯合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損壞公路路產賠(補)償管理辦法(試行)》(簡稱《新管理辦法》),自2022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2014年原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交通運輸廳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損壞公路路產賠(補)償和占用收費辦法》同時廢止。
此次調整屬于寧夏2021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于原版標準與當前路網實際狀況不相適應,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存在缺項目或項目不清晰的情況需要改進。同時,2019年寧夏實施了公路交通投融資建設和管理體制改革及事業單位改革,管理機制和2014年下發原辦法時發生很大變化,寧夏及時對不適應的補償標準進行了調整。
本次修訂歷經一年多的時間,通過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建議,發函向企業征求了意見,在交通系統內部多次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同時多次召集自治區有關部門進行協商,并通過了專家審查論證和合法性審查,形成最終的版本。本次修訂刪除了與現行法律政策、規范等不適應的項目,刪除了原標準中關于占(利)用費的相關表述,將占(利)用中產生的經濟賠(補)償統一納入損壞公路路產賠(補)償中,沒有對路產產生損壞的占(利)用費不在收取。對原標準中的同類項進行了合并,并根據目前公路基礎設施實際狀況增補項目,依據現行的定額、市場價,參照寧夏近兩年建設項目造價文件等對標準進行了測算,將原標準的12大類257項,修訂為9大類220小類284項。明確了損壞公路路產賠(補)償收入全部用于對損壞公路路產的修復、維護,不得挪作他用。公路管理機構收取的損壞非收費公路路產賠(補)償收入屬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公路經營企業收取的損壞收費公路路產賠(補)償收入屬經營性收入,納入企業財務統一管理。
損壞路產賠(補)償標準是處理路產損壞案件和涉路許可事項重要的依據,此次修訂解決了在處理一些路產賠償過程中缺乏依據的實際困難,明確了相關責任單位的職責,刪除了一些沒有充分法律依據的收費項目,為企業減輕了負擔,優化了寧夏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