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生存期滿是什么意思?
對于多次賠付的重疾險產品來說,一般會要求在再次出險理賠事故,也就是重疾確診后要有一個生存期,如果被保險人在這這段生存期內死亡,就不會再次進行賠償。只有在生存期滿了,才會進行賠付。而兩次賠付的期間一般還有比較嚴格的康復要求,需要被保險人提供醫療證明,證明上一次的癌癥病灶已經完全消失了,或者曾經完全消失過。
此外,多次賠付產品雖然瞄準了大家在罹患過重大疾病后想要再次投保會很困難這一痛點,看起來似乎非常劃算,但是為了降低賠付率,除了設置保險生存期、間隔期,保險合同中還可能存在分組賠付,一般會規定只賠不同病種,也就是說如果我們之前的重疾復發也是不能理賠的,具體要看合同中對這些疾病是怎么分組的。
保險生存期一般是多長時間?
保險生存期一般是14天、28天、30天等,一般不會超過30天。生存期計算的起點是重疾確診日期,在生存期滿了之后我們就可以發起理賠了。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如果說多次賠付的重疾險附帶身故賠償,如果被保險人不幸在生存期之內身故,那么對于保險公司來說,身故賠償在首次賠付的時候已經支付過了,因此通常情況下也不會再次賠償。所以說我們最好還是需要仔細閱讀保險合同以及相關資料,在結合自身條件的基礎上進行考慮,慎重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