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查封后多久會強制執行
法院查封的房子一般六個月強制執行,據了解,法院強制執行時一般是生效判決后6個月內結束,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有本院院長批準。法院會采取多種方法執行被申請人的財產,如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在判決生效后的兩年內你都可申請強制執行,一旦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沒有期限,法院會用很多辦法,如查封帳戶,查封不動產等手段來完成執行。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申請強制執行還能調解嗎
申請強制執行后不能調解。強制執行的對象是已經可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其權利義務已經確定,所以不可以再進行調解。但是執行中當事人可以進行執行和解。如果雙方自愿變更執行名義確定的權利義務的主體、內容等內容,可以達成書面的執行和解協議。但是,如果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調解結案后還能起訴嗎
調解結案后還能起訴。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