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數字化時代,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為社會公眾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在默默侵入未成年人的生活。各種網絡游戲、視頻軟件層出不窮,為吸引用戶推出五花八門的道具、皮膚等輔助工具。未成年人作為網絡大軍中的重要組成,瞞著父母進行游戲充值、沉迷網絡直播事件屢屢發生,這不僅給家庭帶來了經濟損失,也引發了諸多法律糾紛。近期,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監護人起訴追回游戲充值款項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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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小麗系未成年人,因其父親常年在外地工作,便由爺爺代為監管,期間小麗經常偷偷用爺爺手機微信號玩某網絡游戲并進行充值活動,2023年7月26日至8月15日,小麗充值32筆共計9927元。小麗的父親發現后,立即在該游戲平臺上進行線上反饋,表明系未成年人誤充值,申請全額退費。北京某科技公司經過審核,核實游戲內存在贈送行為,扣除贈送可退款8526元,但小麗父親不認可該退款金額,遂準備向公司投訴。然而就在雙方線上協商期間,小麗又充值18筆共計5619元,小麗的父親再次向游戲公司申請全額退費,北京某科技公司認為在小麗父親與平臺線上溝通退款期間,小麗又向游戲充值,應視為其監護人對此知情,所以不予全額退款。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故小麗父親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充值款共計15546元。
法官裁判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法院審理認為,小麗的充值行為發生在11周歲至12周歲期間,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的行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本案中,小麗的父親對其充值行為并不同意,事后不予追認,且4個月期間累計充值消費金額超過萬元,不屬于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故案涉網絡服務合同當屬無效,應恢復合同締結前的狀態,故公司應返還充值款,小麗應返還接受的服務以及取得的虛擬禮物、虛擬貨幣等,無法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北京某科技公司未能進行有效的身份核驗,沒有準確識別正在使用網絡游戲服務的用戶年齡、身份,進而未能及時對該賬戶采取限制管理措施,應當認定為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過錯。同時,小麗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未能履行監護責任,在首次發現小麗充值行為后,未加強對小麗的監管,致使其在游戲平臺上再次進行充值,小麗父親雖然辯稱自己在外地上班,小麗與爺爺一起生活,爺爺年紀大不會用智能手機,所以沒有起到監管作用,故又形成了新的充值。但作為法定監護人,父親未能履行監護責任,其與家人對自身錢財使用又疏于管理,且長期放任小麗玩游戲,故監護人存在過錯。結合小麗的年紀、雙方的過錯程度、損失情況,以及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協商期間認可退款8562元的事實,法院判決北京某科技公司返還小麗父親首次申請退款金額8526元;對于再次充值的款項,北京某科技公司應退還2528.55元(5619元×45%),共計返還11054.55元,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對于未成年人而言,他們處在判斷能力尚未完全成熟的階段,往往無法充分認識到游戲充值行為的后果,需要家長及社會的正確引導和保護。作為監護人,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日常監管,不能因工作繁忙而忽視對孩子的教育和引導,還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支付密碼等信息。同時,游戲公司應嚴格遵守行業規范要求,切實做好身份核驗工作,準確識別用戶年齡,對未成年人的游戲賬戶采取更加嚴格的限制管理措施。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十四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供稿:馬鑫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