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官影里三洲路,漲海聲中萬國商。”這是北宋翰林學士李邴在《詠宋代泉州海外交通貿易》中描繪東方第一大港泉州帆檣如云、商賈輻輳的繁華景象。隨著造船業和航海技術的發展,宋代海上貿易風生水起,海關機構日趨完善,并誕生了世界第一部對外貿易法規《市舶法》,比1651年英國《航海條例》早了571年。
造船技術獨步天下
(資料圖)
北宋的建立,結束了五代分裂割據的混亂局勢,生產力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宋朝政府為了通過大運河南糧北運,大量建造漕船(糧船),凡水路便利和盛產木材的地方,朝廷都會設置官方造船廠。宋朝出海商船的數量之多、噸位之大,堪稱當時世界之最。
宋太宗時,全國每年造船已達3300余艘,即使在偏安一隅的南宋早期,江淮四路每年仍然可造船2000多艘。一些官方造船廠規模龐大,如南宋洪洲(今江西南昌)、吉州(今江西吉安)和贛州(今江西贛州)3個造船廠,各有兵卒200人,每天能造船1艘。福建泉州是宋朝重要的造船基地,北宋謝履在任南安主簿和安溪縣令期間,在《泉南歌》記載:“泉州人稠山谷瘠,雖欲就耕無地辟。州南有海浩無窮,每歲造舟通異域。”1974年,泉州后渚港出土一艘宋代古船,殘長24.2米,殘寬9.15米,是我國出土的唯一一艘由海外返航的古代遠洋海船。該船可載重200多噸,相當于唐代“陸上絲綢之路”一支700多頭駱駝運輸隊馱運的總重量。
宋朝造有各種噸級的船舶,一般的遠洋海船,載重量達2000石(約100噸)左右,并可容納船員數百人,而大型的遠洋海船,載重量可達5000石以上。言舟之大者,莫木蘭若也。“木蘭舟”是遠航南海的遠洋貨輪,據南宋地理學家周去非撰寫的《嶺外代答》記載:“舟如巨室,帆若垂天之云,柂長數丈,一舟數百人,中積一年糧,豢豕釀酒其中。”為了解決副食品供應,還在船上養豬釀酒,這樣的巨型航船,可謂是一座浮動的海上小島。
宋朝海船的設計和建造技術也有許多獨到的創新之處。船底尖削如刃,吃水深,有利于抵擋深海巨浪;在舵葉上開許多孔,可減少水的阻力;采用隔艙設計,將船艙分為若干個互不相通的空間,一旦船艙漏水,也只是局部受影響;在桅桿下使用了轉軸,能調整帆的角度,以迎合風向……
有了造船技術的支持,宋代商船駛向波瀾壯闊的大海,原來由阿拉伯商人控制航線的印度洋,在11至13世紀時,曾一度成為大宋商船的天下。日前,全球最大新造集裝箱船“MSCMARIELLA”(鑫福106)輪成功試航。該船融合了中國造船企業在集裝箱船領域最新研發成果及智能化手段,具有安全、節能、環保、智能化程度高等優勢。今年中國船舶業捷報頻傳,中國造船業國際市場份額不僅連續13年位居全球第一,更在LNG船、超大集裝箱船等高技術船舶領域不斷取得突破,穩穩駛向國際一流。
以商招商吸引蕃商
造船業的飛速發展、指南針的廣泛運用,加之宋朝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優惠政策,吸引海外蕃商前來中國經商。
為了便于開展海外貿易,宋王朝專門繪制了一個地理圖,相當于現在的“招商引資指南”,把有貿易往來的海外國家的地理位置、物產資源和風土人情標識得清清楚楚。北宋初年,廣州就向朝廷呈獻過“海外諸蕃地理圖”。
為進一步擴大海上貿易,宋太宗趙光義極重視外出招商,據《宋史》記載:“雍熙中,遣內侍八人赍敕書金帛,分四路招致海南諸蕃。”宋高宗趙構推行“以商招商”政策,紹興年間,阿拉伯商人蒲亞里長期在中國經商,賺了一大筆錢,娶了一位漂亮的中國妻子,想定居廣州過幸福舒適的日子。高宗知道后命令地方政府官員勸說蒲亞里回國,宣傳宋朝的招商環境和優惠政策,以招攬更多的蕃商前來貿易。
朝廷和各級地方政府致力于營造良好的招商環境,制定了吸引蕃商的優惠政策。如減免商稅,獎勵銀彩,賜以服飾、禮品,蕃商來華或離開,市舶司官員都要設宴接風或餞行;制定了保護外商合法權益的法規,嚴懲侵害蕃商利益的各級官員。紹興十六年(1146年),三佛齊(所轄范圍約為今馬來半島和巽他群島大部分地區)國王曾投書廣州市舶司,反映由于市舶司抽稅過重,販運乳香前來中國貿易時常虧損。宋高宗得悉后,安排專人調查,將廣州市舶使袁復降級,并在以后的多次上諭中強調“市舶之利,頗助國用,宜循舊法以招徠遠人,阜通貨賄”。宋朝政府還對成績突出的外商給以褒獎、授予官職,如南宋后期,外商蒲壽庚在中國沿海經商,成為遠近聞名的富豪,先后移居廣州、泉州,南宋政府為發揮他的效應,任命他“提舉泉州市舶司”,主持海外貿易30余年。
朝廷為解決蕃商的后顧之憂,興建了專供外國商人居住的小區,即蕃坊,并實行自治,由推選出來的德高望重、有才干、有宗教學識的人任“蕃長”(小區負責人),由宋朝皇帝下詔任命,穿宋朝官服,與當時的官吏享受同等待遇。在泉州城南、廣州城西南部等地均建有蕃坊,坊內有清真寺、養育院、市場、公共墓地等設置。蕃長的職責是管理坊內一切公務,為朝廷招邀海外蕃商來華貿易。蕃長節日時率眾禮拜、為眾講經、為其國君祈福;依據《古蘭經》及伊斯蘭教法處理矛盾糾紛,宋朝官員一般不予干涉。據北宋地理學家朱彧的《萍洲可談》記述,外僑犯徒刑以上重罪者,由中國地方政府判之,若為徒刑以下輕罪,則直送蕃坊,一任蕃長處斷。
立法置司規范貿易
對外貿易空前繁榮,也滋生了一些貿易糾紛摩擦和走私現象,一部對外貿易法規呼之欲出。
海外貿易的立法起步于唐朝,但是沒有形成體系。到了宋代,立法趨于完備成熟。在北宋建立之初,一些貿易制度主要靠皇帝發布詔令執行,如皇帝曾下詔規定一些特殊商品由官府專營。由于都是臨時性規定,地方政府在實施過程中難免有些偏差,執法上存在混亂。
神宗元豐三年(1080年),朝廷頒發了我國古代史上第一個專項外貿法規《元豐廣州市舶條法》(簡稱《市舶法》),比1651年英國頒布的第一個保護英國本土航海貿易壟斷的法案《航海條例》早了571年,成為世界上第一部外貿法。
《市舶法》確立了對外貿易的經營與管理主體,即朝廷,同時也保障了民間商人(私商)合法權益,但是必須取得合法貿易資格,由市舶司頒發外貿經營許可證(公據),才能從事海外貿易。在加強商船出入境管理上,商船出海前先到市舶司登記,領取公據,返航時,在原發航港口接受檢查。《市舶法》還規定了嚴格的進口貨物管理,采取禁榷制度,部分商品由官府專營,其余物品可以自由買賣。《宋史》記載:“自今惟珠貝、玳瑁、犀象、鑌鐵、鼊皮、珊瑚、瑪瑙、乳香禁榷外,他藥官市之余,聽市于民。”
負責實施《市舶法》的衙門叫市舶司,是朝廷設立管理對外貿易的官府,如同現在的海關。市舶司主要職責為:管理舶商,核準頒發對外貿易許可證;征收舶稅,即以實物形式上繳的市舶稅;收買舶貨,即官府抽買以后,剩余的貨物才準許賣給商民;對準許出海、回港的船舶進行檢查,察看有無挾帶違禁之物;主持祈風祭海。征收舶稅,名為“抽解”,抽解多少,常有變化,通常是十分抽解一分,也有十分抽二、三、四的。收買舶貨,也叫“博買”,太宗時,曾規定博買一半,真宗時,規定博買十分之三,也常有變化。
北宋首置市舶司于廣州,相繼又在杭州、寧波設置市舶司,合稱“三司”。因海外貿易日益發展的需要,元祐二年(1087年)又在福建泉州增設市舶司,后又在秀州華亭縣(今上海松江)、溫州、江陰軍(今江蘇江陰)等地相繼置司。
在北宋中期,因宋遼對峙,北宋政府明令禁止海船進入山東的登州和萊州,密州板橋鎮(今青島膠州市境內)就成為北方唯一的口岸。宋神宗元豐六年(1083年),時任密州知府的范鍔上書奏請朝廷盡快在板橋鎮設立市舶司。范鍔的奏請引起了宋神宗的重視,可是由于朝中大臣對此有不同意見,在板橋鎮僅設立了“榷易務”暫行管理。宋哲宗繼位后,于元祐三年(1088年)批準設立密州市舶司,極大促進了北方海上貿易繁榮及膠東半島的經濟發展,萬國通商的繁華景象蔚為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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