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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就注銷,以為萬事大吉,殊不知此舉不僅不能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反而會導致股東陷入承擔公司債務的風險。近日,河南省社旗縣人民法院成功執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陜西某公司為躲避債務企圖通過注銷“跑路”,法院通過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實現了勝訴企業合法權益。
2021年12月,陜西某公司與河南某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陜西某公司向河南某公司購買EPDM材料,貨款共計11.97萬元。合同簽訂后,陜西某公司支付定金2萬元,河南某公司依約交付EPDM材料,陜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過微信向河南某公司出具欠款依據“欠材料款9.97萬元,在2022年1月前付清”。到期后河南某公司多次催要貨款未果,遂訴至社旗法院。社旗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陜西某公司限期內支付原告河南某公司貨款9.97萬元及違約金。但判決生效后,陜西某公司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河南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劉嵩強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陜西某公司在立案執行前1個月,未經清算程序即辦理了注銷登記,以此來躲避債務。執行干警立即聯系申請執行人,并向其反饋了該執行情況。河南某公司向社旗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追加原陜西某公司股東董某甲、董某乙為本案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經審查,裁定追加董某甲、董某乙為本案的被執行人,并承擔向異議人河南某公司支付材料款、保全費、案件受理費共計10.2萬元連帶清償責任,依法向董某甲、董某乙送達了執行裁定書。這下,董某甲、董某乙徹底慌了,主動聯系執行干警,表示愿意積極籌款履行還款義務。最終,在執行干警的調解下,申請執行人也表示愿意放棄部分欠款及利息,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董某甲、董某乙當即支付河南某公司欠款9萬元,案件順利執結。
該案的順利執結,是社旗法院優化營商環境舉措的一個縮影。執行法官在執行案件過程中發揮主觀能動性,對案件當事人情況進行剖析,主動找尋解決案件的突破口,切實保障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在此也要提醒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逃避債務不可取,及時履行是必然,作為公司股東應知曉自己的權利義務,積極主動作為,遵守法律規定。(供稿:焦典范)